繳費規定
招用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繳費基數和費率,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
認定時效
單位應當自從業人員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為其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分擔。
認定范圍
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夏季來臨,單文應及時做好防暑、降溫工作。
責任舉證
從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責任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
應繳未繳或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的單位,未繳或未按規定繳納期間,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的,由單位按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待遇享受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內,經治療工傷的定點醫療機構確認需要護理的:單位負責派人護理或單位按該定點醫療機構的護工標準支付護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