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主動行為,主動將公司清算關閉,而吊銷則是被動行為,被工商局后,公司依然存在,但沒有經營權利。
公司注銷與營業執照吊銷的詳細區別如下:
一、公司注銷與吊銷營業執照的含義不同
公司注銷:指公司完全消失,法人資格合法終止,所有員工遣散,所有銀行的錢收回,所有債權債務結束。
吊銷執照:是指工商局強行終止公司經營權利的行為。在吊銷后注銷前,公司依然存在,不過不得開展經營業務,只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起訴、應訴。直到注銷為止。
從以上的描述可以看出,注銷是合法行為,也是一家公司停止經營的最終唯一結果。但吊銷只是一個過程,公司即使被吊銷了營業執照,雖然不能經營,做還是存在的,還要承擔相應的債權債務。
二、公司注銷與吊銷營業執照在處理流程上的區別
公司注銷:需要走一個相對復雜的過程。成立清算組——出清算報告——支付稅款、工資——理清債權債務關系——稅務注銷——工商注銷——銀行注銷
吊銷執照:很簡單。只要不去年檢,一定會被工商局吊銷。如果每月不去定期報稅,一定會被稅務局上“黑名單”,將來在想注銷時要交2000-10000元罰款后才可以做稅務注銷,然后才能繼續工商注銷等行為。
三、公司注銷與吊銷營業執照法律責任上區別
公司注銷:這是合法的程序,法律要求公司關門就要注銷。因此沒有任何法律不良后果。
吊銷執照:
1、根據《公司法》147條第四款“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也明文規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公司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被吊銷公司的出資人或有限公司的股東應依法履行組織清算的義務,拒不清算的,要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后果。
4、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將營業執照公章、合同專用章等繳回原登記機關,拒不繳回的,屬違反登記管理法規的行為,可以提請當地公安機關協助收繳。利用應收繳的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按無照經營論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據了解,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在積極籌建公司信用信息平臺,一些被吊銷營業執照和嚴重違法違規的公司及其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的不良信息將被鎖入警示信息庫,實行分類監管,并逐步推行“黑名單”制度,擴大失信行為的公示范圍,方便投資人、交易對象、消費者進行市場調查,保障交易安全。這些不良信用記錄并不因公司消亡或責任人離職而終結,不良記錄將在相對較長的時間內在責任人個人名下不能消除,使其承擔失信于社會的后果。嚴重的,將影響個人購房的銀行貸款問題。如果被吊銷執照,將有可能不能順利申請銀行貸款。
同時,被吊銷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其他的相關公司任職的也將列入工商部門清理對象和監控范圍。
因而,若公司不打算經營的話,應該主動辦理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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