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美是一家公司的員工,今年端午節正逢公司忙碌周期,她們公司安排小美6月9日至11日加班,雖然有些不情愿,但是小敏聽說節假日加班公司需支付三倍工資,也就接受了。沒想到后來老板告訴她們,公司會于月底安排這次加班的同事調休,加班三天調休三天,所以不發加班工資。
問:公司這樣的安排合理嗎?
答:其實像小美這樣的情況,在一些生產經營性企業中較為常見,部分企業由于生產特點,往往分“閑時”和“忙時”兩個生產階段,于是老板一般會把“忙時”的假期往后挪到“閑時”,安排員工調休,認為這樣既不耽誤員工休息,也保證了企業的生產認為。殊不知調休也不能一概而論,這樣做很有可能違反了勞動法,侵犯了員工的休息權。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而其中“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是不同的概念,“休息日”主要是指“雙休日”,而法定節假日是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端午、清明、國慶節等國家法定假日。可見,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是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則必須支付三倍的工資報酬,而不能簡單以安排補休了事。
像小美公司安排她6月9日至11日加班,就要分段來討論。其中,6月9日是法定節假日,這天安排員工加班的,按照勞動法規定需要支付三倍的工資報酬,10-11日是休息日調休而來,因此,這兩天安排加班的,可以安排事后補休,也可以支付兩倍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