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外省市非城鎮戶籍職工在2011年6月前已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參加“五險”的,自2011年7月1日以后是否應調整為“三險”?
回答:原已按(09)22號文參加城保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與現單位勞動關系承續期間,仍須按22號文規定參加“五險”;(持有《上海市人才引進居住證》的外來從業人員根據相關規定參加“五險” )。
問題2:外省市非城鎮戶籍職工原參加五險的,自離職以后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是否應繼續參加“五險”?
回答:上述人員與現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在本市重新就業的,按照新的外來從業人員規定,只能參加“三險”,并執行過渡辦法;
新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統一參加“三險”。
問題3:綜保鎮保轉儲人群(享受過渡期),是否應同時繳納1.6%殘疾人保障金?
回答:本年度此類人員的工資總額暫不計入統計。
問題4:用人單位如將城鎮戶籍申報為非城鎮戶籍,事后員工申請仲裁,或向監察舉報、或被社保審計,用人單位是否應補繳“五險”,原已繳納“三險”如何處理?是否補差抑或不追溯既往?
回答:應當補繳,原則上采取“先退后補”的方式,可追溯。
問題5: 用人單位經員工自行確認后如將城鎮戶籍申報為非城鎮戶籍,事后員工申請仲裁,或向監察舉報、或被社保審計,用人單位是否應補繳“五險”,原已繳納“三險”如何處理?是否補差抑或不追溯既往?
回答:答案同上,文件規定這是單位的審核責任,不因員工錯誤申報而免責。
問題6:用人單位將非城鎮戶籍申報為城鎮戶籍,經仲裁、監察或審計,是否應更改為“三險”繳費?
回答:應當。
問題7:員工戶籍性質發生變化未通知用人單位,導致三險繳費繼續,員工事后可否要求補繳五險?重新補繳抑或不追溯既往?
回答:可補,追溯。(同類本市戶籍的有判例先例)
問題8:用人單位對外省市從業人員實施“非全日制用工”,如何參加社會保險,是否參加“三險”?亦或只參加工傷保險?抑或不繳納保險?
回答:若由單位進行管理,按全日制處理。若無單位管理,按《社會保險法》中關于靈活就業的規定處理。
問題9:用人單位遲遲不履行戶籍申報責任,如何確定用人單位的社保補繳種類?
回答:不明白問題的意義。若僅僅是指不進行網上申報,則視為自動中斷保險關系。
問題10:用人單位錯過申報期限(含主客觀原因,如員工人數眾多、系統故障),期間發生工傷,工傷保險基金是否應擔責?
回答:特殊時期采用一事一報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