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如何界定是否延長工作時間?
答: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即分別以周、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標準工時制周休息日的,屬于正常工作;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當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應依照規定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