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1年10月,左明(化名)到武漢某置業公司,擔任房地產項目經理。同年10月20日,公司通過企業郵箱,向他發送勞動合同電子文本,并約定合同期限、工作內容與地點、勞動報酬及社保待遇。
當天晚上,左明利用郵件回復公司,質疑部分合同內容。次日中午,公司再次通過企業郵箱,解答左明提出的疑問。下午,左明郵件回復:沒有疑問了。
2012年5月,左明辭職,隨后向武漢市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認為公司未與自己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間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共計16萬余元。
仲裁委裁決公司應支付左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5萬余元,公司不服,起訴至武漢經濟開發區法院。
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四條規定: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以電子郵電的形式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為書面勞動合同。如該書面勞動合同不具備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以該形式簽訂的合同應為書面勞動勞動合同。
經審理,一審法院認為,《合同法》中規定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且《勞動合同法》中也沒有明確勞動合同的書面形式限于紙質合同文本。置業公司通過電子郵件,向其發送電子文本,雙方按文本履行各自義務,左明在離職前也未對此提出異議,離職后再主張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有違誠信,判決置業公司不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