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陳小姐是一名外來媳婦,去年年底剛來上海,今年一月應聘進入一家賓館從事保潔工作,每月工資1280元。1月份陳小姐根據單位的要求加班,誰知2月10日發工資時,發現工資單還是只有1280元,公司稱為了保證最低工資,以前陳小姐的社保繳費都是由單位另外支付的,所以這個月的加班費已經為陳小姐沖抵社會保險費了,陳小姐想不通,難道自己就白白加班了嗎?
答:根據最低工資標準的有關政策規定,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后所在企業必須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企業應另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