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醫療帳戶資金以參保人的年齡、在職和退休的不同情況作為劃分標準,按照醫保年度計入。上海市實行的醫保年度為每年4月1日至第二年的3月31日。
在職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醫保費全部計入本人的個人醫療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保費的30%左右計入個人醫療帳戶。
2016醫保年度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保費計入部分,按下列標準分別計入:
在職職工(1)34歲以下的,計入標準為140元;(2)35至44歲的,計入標準為280元;(3)45歲以上的,計入標準為420元。
退休人員(1)退休至74歲以下的,計入標準為1120元;(2)75歲以上的,計入標準為1260元。
個人醫療帳戶資金的計入。
(1)職工在醫保年度起始前已參加醫保的,其個人醫療帳戶計入一年的資金;在醫保年度中途參保的,其個人醫療帳戶按實際參保次月起至所在醫保年度末的實際月數,計算并計入資金。
(2)用人單位和職工補繳以前醫保年度欠繳的醫保費后,職工個人醫療帳戶應當按照《上海市職工基本醫保辦法》的有關規定補計資金,補計的資金計入其個人醫療帳戶的歷年帳戶中。
(3)醫保年度初計入職工個人醫療帳戶資金,在醫保年度末,需根據本醫保年度職工實際繳費情況和職退變更情況進行清算,少計入的予以補足,多計入的予以扣除。補計的資金計入其個人醫療帳戶的歷年帳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