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阿文2015年進入本市一家外資企業擔任人事助理一職,雙方簽訂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保。2016年2月初,阿文被確診懷孕,由于妊娠反應明顯且身體狀況欠佳,醫生開具證明建議保胎3個月。同年4月,單位電話聯系阿文,告知若3個月后其不能回崗,欲以不能勝任工作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問:單位能否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阿文?3個月滿,若阿文仍需要保胎休息,單位可否按事假處理?
分析:
1、單位不能以此理由解除阿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不得依據本法第四十、四十一條解除,即單位不得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三期”職工阿文。
2、《關于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后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的復函》中提到: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與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規定辦理。所以,3個月滿,若醫院開據證明阿文需要繼續保胎的,其應按照單位規章制度辦理請假手續。若程序合規、材料完備,單位仍應按病假待遇執行,不得作事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