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活動,單位是否需要支付工資?
問:職工請假半天到法院出庭作證,這在結算工資時這半天是否要算職工正常出勤還是可以按事假處理?
答:根據勞部發(1994)489號文第十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